2008年12月7日星期日

《霸權論》9章81節287頁全部書稿(第六章)

第六章 主權與主權分割

§6·1 行為體的“外環境”和“內狀態”

除了基本粒子以外,一般的行為體都有內部結構。在剛體力學中,剛體的內部結構被忽略不計。地球本身有復雜的內部結構,但在描述地球在太陽系中的運動軌跡時,可以視地球為一個“質點”、一個剛體,忽略地球的內部結構問題。一個有內部結構的行為體,它的外部環境稱為“外環境”,內部結構可以處于多種狀態。內部結構所處的狀態,稱為“內狀態”。

一個行為體可以由多個行為體組成。太陽系從整體來說,可以視為一個行為體。當研究太陽系在銀河系或更大星際空間中的運動時,地球和其他行星、衛星在太陽系中的“內狀態”,就可以忽略不計。人體由1014 (100000000000000) 不同類型的細胞組成,每一個細胞都有複雜的結構,但當研究人的行為時,各個細胞的狀態就忽略不計了。然而,如果一個行為體是由兩個或幾個行為體聯合構成,行為體的「內狀態」就不能忽略了。例如,一輛開動的汽車可以視為一個行為體,當這輛汽車內有兩個人爭奪方向盤發生打鬥時,汽車的整體行為就受到「內狀態」的明顯影響。

行為體的「外環境」是複雜多樣的。溫度、磁場是金屬中電子運動的「外環境」,流速、是否有旋渦、其他魚類的個體或群體可視為一條魚在水中運動的「外環境」,市場和國家干預是企業的「外環境」,而國際局勢則是一個國家的「外環境」。

威爾遜把生物的環境分為「物理條件」和「活環境」兩大類。溫度、濕度是物理條件,捕食者、被捕食者、競爭者是活環境。 從廣義行為學觀點看,不僅動物,而且對一切自主行為體來,說它的「外環境」也是由物理環境和活環境構成的。金屬中電子的「外環境」是由單純的「物理條件」構成的環境,而動物、人、社團、企業、國家,不僅要面對「物理條件」環境,而是要面對變動不停的「活環境」。與動物的「活環境」相比,人、社團、企業、國家的「活環境」更為複雜多樣。

對一個在變動的外環境中運動的行為體來說,外環境的變化可以有多種因素造成,第一,外環境中的其他行為體的出現或變化;第二,外環境中「作用力」的變化;第三,外環境全面性的變化。此外,還有其他因素。

當一條魚游到一大簇魚群中時,當一個人突然遭受一群人包圍時,當一輛在野生動物園中的人走出遊覽車置身在野生動物群體中時,當一個國家面臨幾個國家新的結盟和突然截擊時,這些外環境的變化都可以視為由於外環境中出現了其他行為體的變化而形成的「活環境」的變化。

電磁場的變化、河道中水流流速的變化、風速的變化、龍捲風的出現都可以視為外環境中「力」的變化,即第二種因素的變化。

物體的「相變」、地震和火山爆發、一個人所參加的某組織「組織結構」的調整,國際局勢的變化,都可以視為外環境中第三因素的變化。

對一個行為體來說,有時無法區分外環境中變化的原因。當一條小魚被大魚吞食時,可以認為是小魚外環境第一因素的變化,當這條小魚被吸進人工捕魚器時,實際上是外環境中第二因素的變化,但對這條小魚來說,被大魚吞食與被吸進人工捕魚器幾乎沒有甚麼區別,其後果都是小魚喪失行為能力和死亡。

§6·2 「自我導向行為」

與「他我導向行為」

無論是非自主行為體,還是自主行為體,其行為都存在一個「行為動因」問題。凡是行為體按本身因素決定如何行為的行為,稱為「自我導向行為」,凡是行為體由於其他行為體的作用,或由於外界「作用力」的作用而被迫行為的行為,稱為「他我導向行為」。

非自主行為體的行為,都是「他我導向行為」。太陽系中行星運動、空氣中塵埃的「布朗運動」、電子在金屬晶格(lattice)結構中的運動、水分在植物體內導管中的運動、多細胞動物體內正常細胞的行為和運動、彈道導彈的運動、人造地球衛星的運動,都是他我導向的行為或運動。

對自主行為體來說,其行為可以是自我導向的,也可以是他我導向的。單細胞動物、多細胞動物、人、市場經濟中的企業、獨立自主的國家,其行為通常是自我導向的。有一種單細胞動物,稱為賈第蟲(Giardia Lamblia),一種在人類和一些動物腸道中生活的微生物,大小有千分之一厘米,象一個吸盤一樣,能黏附在腸壁上,牠又能靠四對長長的、波動的「鞭毛」自主地運動。介於動植物之間的綠眼蟲(Euglena Viridis),體內含有葉綠體,能進行光合作用,它又有一根鞭毛,可以自由擺動或旋轉,它依靠鞭毛在水中游動。這些單細胞生物沒有「腦」,它們的行為或運動並不是受腦指揮的,但卻是自我導向的。就是多細胞動物水螅、水母等,也沒有「腦」。水螅依靠一端多條細長的觸手移動自己身體,進行自我導向的運動。無腦的水母,運動十分自如,在水中就魚一樣游動,也是自我導向的運動。

一個自主行為體(A)在作自我導向行為時,如果另一個自主行為體(B)用強力或誘導力迫使AB的意向行動時,自主行為體A的行為,就成了他我導向行為。奴隸按照主人的意向行為,軍人服從長官的指揮而行為,樂隊成員按照指揮演奏,一群大雁隨頭雁而飛行,都是他我導向行為。

他我導向行為有一個程度問題,如果A只是有限時間和有限問題上按B的意向行動,AB還是兩個獨立程度不同的行為體。如果A在所有時間和所有外部行為上都服從BA實際上就失去了自主行為能力,AB就構成了一個新的聯合的行為體(AB)

自我導向行為與他我導向行為之間並無絕對鴻溝。人造衛星的行為是他我導向的,而巡航導彈在發射後的行為,是自我導向的。機器人的行為是自我導向的,但人可以改造機器人,改變某一機器人自我導向的領域和方式。在這一意義上,機器人又是他我導向的。對一個不會改變機器人領域和方式的人來說,機器人似乎完全是自我導向的行為體了。

§6·3 廣義「主權」

考慮到今後各種航天器的出現和機器人的大量應用,我們有必要把「主權」概念從「國家主權」擴展到各種行為體的主權。十分明顯,一切非自主行為體都談不上主權。主權是自主行為體的一種特性,是自主行為體在自主行為體群體中不受侵犯並進行自主行為的能力。

在由多個自主行為體組成的體系中,一個自主行為體具有「主權」,至少要達到兩項標準:

第一,維護自身不受其他行為體侵犯,包括不被其他行為體摧毀、損壞或吞噬,不被其他行為體強行改造自身內部的結構。

第二,維護自身自主行為的能力,包括不被其他行為體強制下行為,能自我導向地行為。

水母是一種沒有頭、沒有腦的海洋生物,當若干個水母在某一海域中自由運動時,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都可以達到「主權兩標準」,儘管水母沒有權利意識,我們也可以認為這些在一起的水母,都有主權。

在動物世界中,不同物種的動物個體,即使生活在同一空間中,牠們也會互不干涉、互不妨礙地生活。例如,貓與松鼠,貓總想抓住松鼠並吞食牠,但松鼠行為模式與貓炯異,松鼠的靈活性與速度遠高於貓,松鼠爬樹的能力也遠高於貓,在一般情況下,貓從來不會構成對松鼠行為的威脅。在貓與松鼠共處的空間中,貓與松鼠都擁有主權。

在動物世界中,由不同物種的動物個體相聚在同一空間中,如果牠們之間存在「食物鏈」關係,即一個是被食者,一個是被食者的「天敵」,那麼,處於被食者地位的動物在天敵面前是沒有「主權」的,羊在狼前無主權。在海洋中,兇猛的鯊魚捕食各種大型海洋動物,也吞食大量小型的魚及頭足類生物,在鯊魚面前,這些被吞食的動物都沒有「主權」。一般來說,一個動物在動物群體中的「主權」,即自主地、自由地行為的能力,發生在「食物鏈」外。

在「食物鏈」內的動物相處在一起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其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動物也有可能存在主權——自由地、自主地行為。例如,在動物園中經常餵飽的猛獸有可能與其他物種的弱小動物和睦相處,但這種「特殊情況」,不是猛獸「自我約束」的結果。

對有些動物來說,因生存和繁殖需要佔領一定的「空間」不許那些不被牠們認可的其他動物侵入,這樣的「空間」,叫做「領域」。佔有一個領域的「主體」可以是一種動物的個體、一對配偶、一個動物家庭,或一個成員間無親緣關係的群體。動物佔有並保衛「領域」的行為,叫做:「領域行為」。

對那些會築巢的動物來說,巢也是「領域」的一部分,動物還必須在巢外尋找食物和水,因此,「領域」比巢大。昆蟲中的蜻蜓、蟋蟀、蠅類、蝶類都有各有「領域」。一隻蜻蜓不是到處亂飛,牠經常定期地沿「領域」邊界按同一路線飛行,或者在「領域」內飛行。鳥類的領域行為十分普遍,留鳥有自己固定的領域,遷飛鳥類往往在同一地點過冬,這樣的越冬地點也是牠們的「領域」。獅、象、猿猴,有牠們若干個體組成的小群體的「領域」。象非常不喜歡自己的「領域」受到侵犯,當大象與小象在一起時,大象更注意保衛自己的「領域」,牠常用搧耳朵的方式向入侵者發出警告。當一隻蜻蜓定期沿「領域」邊界按同一路線飛行、並在若干固定地點停歇時,我們也許不知道,這與我們的邊疆戰士定期沿邊界巡邏和在觀察站停歇具有同一功能。蜻蜓的「領域」不怕松鼠、牛、馬侵入,卻要防止其他蜻蜓侵入,正如我們人類的「國界」不怕鳥類侵入,卻不容許人類個體自由出入一樣。

「領域行為」可以看作是動物為維護自己自主行為的一種現象。在領域內部,大象與小象之間,大象有更大的權力,小象自主行為受到大象限制,大象與小象的關係帶有權力關係的性質,可以說,小象在大象面前,沒有完全的主權。

「廣義主權」概念,同樣適用於分析研究機器人的行為問題。

§6·4 人的權利與人

作為「行為體」的主權

動物作為自主行為體,在食物鏈外的一定條件下,存在主權與主權現象,但動物不會產生權利意識。權利意識與權利是所有生物中人類特有的。我們平常所說的「動物權利」,並不是動物的權利意識,而是人類有關保護動物的權利意識。

人與動物一樣,也是一種自主行為體。人作為自主行為體,在人與人組成的群體中,也存在主權,這既不同於人在社會生活中的權利,又不同於國家行為體的主權,這是「人」作為自主行為體的「廣義主權」。

「人群」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它包含各種各樣的情況。從街頭上漫遊的人群到軍隊的一個連隊,從擁擠在一起的人群到依靠行動電話聯繫、分散在各處的人群,從因語言原因互相之間很難溝通的人群到一個黑社會的團伙,不同人群中人的行為十分不同。

在無政府狀態中,人群既可以和平相處,也可能互相廝殺;既可以分成若干邦派,又可能因一人持槍,他人處於被迫服從狀態;如果說,一群正在混戰的人群是完全「無序」的話,那麼,其他狀態存在不同程序的「秩序」。所以,無政府狀態並不等於「完全無序」。

從生物分類來說,人類不是植物,不是菌類,不是細菌,也不是病毒,人類屬於動物中靈長目中的一種,但人類整體卻幾乎涵蓋了所有動物的性格特徵,每一個人的性格都是某種或某幾種動物性格與人性的結合。有些動物能和平相處,有些動物見面就會廝殺,在一定意義上,兩個互相廝殺的人是處在「食物鏈」上。就象本章§6.3節中所指出的那樣,動物能夠自由、自主地行為,是處在「食物鏈」外。當人與人正在廝殺時,人作為行為體的「主權」也不復存在。當人群處於和平共存狀態,每一個人都遵重他人的行為自主權,而同時不容許因為一個人行使自主權而侵害另一個人的自主權,在這種狀態下,即使沒有凌駕於人群之上的政府和強制性規則,個人自主權就可以認為是人群中人作為「行為體」的「主權」。

所以,人群中「個人」的「主權」,需要人群中每一個「個人」對其他「個人」行為自主權的承認,這種承認,就象動物群體中的「領域」一樣,劃分了互不侵犯的界限。動物群體的「領域」也會改變,當繁殖或其他原因改變了生態平衡時,「領域」也就改變。在和平相處的人群中,當某一人體力增大或獲得某種武器後,或當某一人突然萌發了搶奪他人財產,並要求他人服從自己時,他人如果沒有能力來保衛自己權利,這時,他人作為「行為體」的「廣義主權」就受到侵害,當然,這個「他人」在社會生活中的權利也受到了侵害。

人與人處在相互廝殺的情況下談不上「主權」,在武力威脅面前,也同樣不存在「廣義主權」。人與人之間只要存在「權力——服從關係」,不論是主人對奴隸、上級對下級、黑社會的老大對黑社會的成員,作為「行為體」的服從者就談不上有「廣義主權」。

當兩個或多個人聚集在一起並且不存在強制性的「權力——服從關係」時,在這個人類小群體中,每一個人作為自主行為體都具備廣義上的「主權」。這個「主權」,不是社會學上的人的權利,不是「人權」,而是在廣義行為學上的「廣義主權」,就象我們在廣義行為學上考察國家作為一種行為體有「主權」一樣。人作為「行為體」的「主權」是個人的獨立權、與他人的平等權以及自主行為的權利與能力。

§6·5 國家行為體的「主權」

一個自主行為體的外部行為,與行為體本身的內部結構、內狀態密切相關。內狀態改變了,它的外部行為也會發生改變。

細菌是自主行為體,細菌最基本的運動器是鞭毛(flagellum),這是一種伸出細菌表面的螺旋形杆狀物。單細胞的綠眼蟲也有鞭毛,多細胞的水螅有觸手,這些鞭毛與觸手都是運動器。鞭毛、觸手的運動過程,是細菌、綠眼蟲、水螅體內的能量轉變成外部的機械能並作功的過程,這與在水中划槳的人一樣,連在人手臂的槳如同鞭毛一樣,人身體中的能量就通過手臂與槳的運動轉變為槳的機械能,從而推動船隻在水中的運動。

由於自主行為體外部運動與內狀態密切相關,自主行為體要能自我導向運動,也就不能容許有另一自主行為體來隨意地改變它的內部結構。在這一意義上,一個自主行為體的主權不僅包括這個行為體能「自我導向」地作出外部行為,而且包括這個行為體能控制自身的內部結構或內狀態。

病毒、細菌對其他動物的入侵,也能改變其他動物的內部結構或內狀態,但對同一物種的動物個體來說,一個動物個體可以限制、阻止另一個動物個體的外部行為,卻一般難以去改變另一個動物個體的內部結構或內狀態。人是例外,作為醫生的一個人可以對另一個作器官移植,甚至可以局部改變另一個人的腦部結構。但一般來說,在同一物種的動物個體之間,單個動物個體(包括人類個體)對自己身體的內部結構是擁有「完全主權」的。

單個動物個體在作自主運動時,牠的軀體各部分是互相協調的。沒有腦的水母,它的運動是互相協調的。雙頭蛇有兩個腦,其運動也是互相協調的。連體人有兩個頭時,他們的運動也必須互相協調。

然而,當由兩個或多個自主行為體個體組成一個新的單一行為體後,這個新的單一行為體的內部結構既可能由牠自身控制,也可能由外來的行為體控制。舉例來說吧,一個有一名警察與一名被押犯人組成的行為體,由於犯人被手拷拷住,警察手中有槍,警察就成了這一「兩體行為體」的決策中心。如果犯人掙脫手拷,警察的槍又被犯人奪走,警察反被犯人拷住,這時這個「兩體行為體」的「內狀態」就發生了變化。只要上述「兩體行為體」的結構是自身造成的,可以認為,這個「兩體行為體」始終保持著它的「主權」,但當擁有更好武器的第三人在一次「突襲」中制服警察,並把警察與犯人拷在一起時,這時,原有的「警察—犯人兩體行為體」就失去了「主權」。

國家行為體的結構遠比「警察—犯人兩體行為體」複雜得多,但兩者相同的是,它們的「內狀態」都是可以人為地改變的,既可以由行為體本身改變,也可以因外在力量或其他行為體來改變。

國家作為由大量或巨量人類個體聚集在某一地域組成的新的單一行為體,通常只有一個協調或決策中心。當出現兩個或多個中心時,行為體的行為就失去協調,出現震蕩甚至導致行為體的分裂或解體。在中世紀歐洲,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與教皇對同一塊土地上的人行使權力,形成兩個「中心」,為了爭奪「主教授職權」,皇帝與教皇進行了反復的鬥爭。1075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Gregory VII, 1073-1085在位)宣稱,教皇地位高於世俗君主,唯有教皇有權任免主教、決定教區劃分和設立新教區,有權制定法律,甚至有權廢除皇帝。第二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四世(Henry Ⅳ,1056-1106年在位)在一次宗教會議上宣佈廢黜格里高利教皇的權位。格里高利則革除亨利的教籍,廢除其皇位。如果一塊土地上有兩個權力中心,這就存在著人們接受哪一個權力中心的信息和指令的問題。當兩個權力中心發生衝突時,一些世俗諸侯、騎士宣佈不再效忠皇帝。1077年冬,亨利四世不得不前往意大利,在教皇駐地的城堡外的雪地上,披氈赤足,以示悔過。教皇最後寬恕了皇帝,而教皇沒有想到的是,他對皇帝的赦免瓦解了反對皇帝的勢力。三年後,皇帝再次廢黜格里高利,另立教皇,並以武力攻佔羅馬。在十三世紀初教皇英諾森三世在位期間,教權主義登峰造極。十四世紀初,教權又開始衰落,從1309年至1377年,教廷移駐法國南部的阿維農,教皇的權力在法國國王之下。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從根本上動搖了教皇的絕對權威。1576年法國哲學家讓.博丹(Jean Bodin)提出「主權」概念,把「主權」定義為「國家(state)支配其公眾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約束的最高權力」,這在事實上包含著對中世紀數百年間王權與教權鬥爭的總結,通過國家主權的概念肯定一個國家只能存在一個「權力中心」的觀念。

「主權」是通過具體的人來實現的。同一國家兩個人爭奪最高權力,不論採取民主選舉,還是軍事政變,不論誰勝誰負,國家主權並沒有在國與國間轉移。就是一個「外國人」來到一國掌握了最高權力,而這個「外國人」不聽命於「外國」時,這時主權也沒有轉移,諾曼底公爵威廉奪取英國王位就是如此。當一個「外國人」來到一國掌握了最高權力,而這個「外國人」又服從於「外國」的最高權力,這時,原來的國家就成為「外國」的附屬國,喪失了主權。200349日,美軍攻擊巴格達,伊拉克薩達姆政權倒台,這時,伊拉克喪失了主權,直到一年多後的2004628日,當美國領導的聯軍把主權交還給伊拉克時,聯軍在伊拉克的臨時管理機構宣佈解散,而伊拉克人艾拉威(Ayad Allawai)作為總理接管了國家最高權力,同時也從聯軍手裏收回了伊拉克的主權。

國家主權與人的主權有一個很大不同,對國家來說,國家可以自主地改變國家內部的權力結構,改變政府的形式,自主地處理內部事務,而對人來說,一個人可以通過整容、換腎、輸血、接肢,可以按自己的想法去調整營養,可以通過「氣功」來局部改變體內某些方面的運作,但一個人的意志不能隨意改變自己身體的結構和身體各器官的功能。所以,作為「行為體」的國家,其主權不僅包括它對外行為的自主權,對外來侵犯的自衛權,而且包括對內的自主權,即不從屬於外來意志干預、獨立自主地處理國家內部事務的權力。這就是赫德利.布爾(Hedley Bull)在《無政府社會》一書中所說的國家的「外部主權」和「內部主權」。

§6·6 王位繼承與國家主權

在歐洲歷史上,兩個國家王室之間的聯姻往往促成了兩國之間的聯合或合併。1386年波蘭國王雅德維佳與立陶宛大公亞蓋洛結婚,兩國合併,後來,亞蓋洛也成了波蘭國王。1469年在比利牛斯半島上的阿拉岡國的王子斐迪南與卡斯提王位女繼承人伊薩貝拉結婚,兩人先後登上本國王位,結婚後的第十年,兩國合併使西班牙實現統一。1718世紀,英格蘭與蘇格蘭兩王國也是經由王室聯合而進一步發展成政治聯合,形成統一的大不列顛王國的。

由於不同國家之間王室聯姻,使歐洲一些國家的王位繼承不再完全是一國的內政問題,特別是一國國王死後沒有子嗣時,其他國家就會借王室之間的血緣關係要求王位繼承權,造成國與國之間的爭執、衝突甚至戰爭。1301年,匈牙利國王安德烈三世死後無嗣,德意志、波蘭、意大利、捷克的一些王室,紛紛利用姻親關係,爭奪匈牙利的王位。當時,匈牙利國王由選舉產生,那不勒斯王國安茹王室的查理.羅伯特(Charles Robert of Anjou)當選。八十六年後,匈牙利的王位又落到了盧森堡的西吉斯蒙(Sigismund of Luxembourg)手中,主要原因是西吉斯蒙是查理.羅伯特兒子的女婿。西吉斯蒙當上匈牙利國王後二十三年,又當選為德意志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八年後,兼任波希米亞國王,1436年又兼任捷克國王。西吉斯蒙死後兩年,匈牙利議會選舉波蘭國王弗拉吉斯拉夫三世(Wladislaw III)擔任匈牙利國王。

歐洲一些國家王位這種轉移現象說明,國家主權觀念尚未確立。1577年,法國思想家讓.博丹(Jean Bodin)在《國家論》六卷中,首次提出主權概念,他把主權定義為「不受法律約束的、凌駕於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權力。」在1618-1648年歐洲三十年戰爭後,1648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開始確立「國家主權至上」的原則。

「國家主權至上」的觀念並不是訂立了一個條約就能穩固地確立起來的。18世紀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與奧地利帝位承戰爭,是《威斯特伐利亞條約》後,一些國家借王位繼承問題干預他國內政的典型事例。西班牙國王查理二世的姐姐是法國國王路易十四的妻子,妹妹是奧地利大公兼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利奧波德一世的妻子。查理二世在生前,立下遺囑,將王位傳給法國國王路易十四的孫子,即安茹公爵菲利普,但規定法國、西班牙不得合併。當菲利普登上了西班牙王位後,法國國王路易十四又賦予他的孫子菲利普以法國王位的繼承權。1701年至1713年,以法國、西班牙、巴伐利亞為一方,以英國、奧地利、普魯士、荷蘭、葡萄牙為另一方,進行了長達十餘年的戰爭。1740-1748年因奧地利帝位繼承權問題,又引起了一次歐洲多國戰爭。

在一個由若干個國家組成的國際體系中,只有當每一個國家都對他國內政,包括王位繼承不干預、相互間不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來解決爭端的情況下,國家主權才在事實上得到相互間的承認。在一國際體系中,有大國、小國,強國、弱國之分,當一個弱小的國家沒有能力完全掌握自己的主權,而把主權的一部分(如對外政策)在一定時期內自願交給另一個大國代為掌握,這個國家仍是主權國家。在法國與西班牙之間小國安道爾,領土面積僅468平方公里,只有中國北京市的三十六分之一大。安道爾自願讓法國、西班牙與它共掌外交、國防、司法權,安道爾在今天仍不失為一個主權國家。可見,國家主權不只是國家作為單一的一個行為體對內、對外自主行為的能力,而且存在在國與國的相互關係中。

§6·7 國家權力的劃分和分權

國家權力的劃分、分權、主權、主權的分割是四個不同的概念,國家權力無論在甚麼樣的政治制度下,都可以劃分。在專制制度下,國家權力可以劃分為君權與相權。早在公元前三世紀,中國的第一個專制帝王秦始皇嬴政通過劃分國家權力把最高權力集中在自己手裏。秦始皇設置三公、九卿。三公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輔佐皇帝處理全國政務,掌握相權。丞相還分右丞相與左丞相,便於皇帝牽制相權。太尉掌全國軍事,但軍隊的調遣權掌握在皇帝手裏,御史大夫掌監察權。九卿權力在三公以下,分掌各種國家權力。在公元十四世紀,中國明朝皇帝朱元璋把相權分割為六部分,設立六部尚書,由皇帝直接統轄,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

專制制度下劃分國家權力,是為了把權力最後集中到專制帝王手裏,這在中國、外國都如此。英國國家權力劃分不同於中國,早在13世紀,英國就設置了議會。議會分上下院。在英國專制時代,國王擁有最高權力,但受到議會牽制。在17世紀初,英國國王經常與議會發生衝突。1628年,議會通過了限制王權的《權利請願書》,第二年,國王解散了議會。議會與國王的衝突最後導致英國的內戰與革命。處於英國革命時代的思想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提出「分權」思想,他主張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聯盟權。他主張通過「分權」的辦法來限制王權(君權),他認為,立法權是最高權力,君權應當受到限制。他在《政府論》一書中說「在一切場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是最高權力,因為誰能對另一個人訂立法律就必須在他之上。……社會的任何成員或社會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權力都是從它獲得的和隸屬於它的。」繼洛克後,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Baron de Mondesquieu,1689-1755)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孟德斯鳩主張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部分,將其授予不同國家機關。三種權力既是獨立的,又互相牽制、互相制衡。他認為,如果把一個國家的權力集中到某一機關、某一人手裏,那麼,這些權力就會被濫用,公民的自由就會受到侵犯。孟德斯鳩主張把立法權授予議會,行政權賦予君主,而司法權由法官獨立行使。

可以看到,國家權力的劃分,「專制」與「分權」這些問題,與主權問題是不同的(§6.3)。主權是否可以分割與「分權」問題也是兩回事。在讓.布丹(Jean Badin,1530-1596)提出「主權」概念後的一百多年時間內,「主權」被看作是不可分割的。17世紀的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也認為主權是不可分割的。霍布斯把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個人或會議,稱為「主權者」。霍布斯主張由君主一人掌握國家主權,他認為,英國發生內戰,是由於國王、貴族院、眾議院三權分立之故。

十作世紀法國思想家盧梭(J.J.Rousseau,1712-1778)提出「社會契約論」與「人民主權」理論。他認為,以社會契約方式建立的國家,其最高權力屬於人民全體,人民行使國家主權稱為「人民主權」。他認為,人民主權就是「公意」的體現和運用,他以此來批駁霍布斯等人所主張的主權可以轉讓給君主的觀點 。盧梭還認為主權是不可分割的,他用人民主權不可分割的原則來反對洛克.孟德斯鳩主張分權和政治妥協以及建立君主立憲的主張。

我在§6.3節中談到,「廣義主權」是自主行為體的一種特性,是自主行為體在自主行為體群體中不受侵犯和維護自主行為、進行自我導向行為的能力。洛克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與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實際上涉及的只是「廣義主權」的第一個方面,涉及的只是國家作為自主行為體自主能力——最高權力的來源問題。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到最高權力(Supreme power)時,並未直接提到主權(Sovereign)一詞。事實上,「分權」理論與「主權分割」問題是兩回事。國家最高權力可以為不同的「權力主體」——專制君主、立法機關、全體人民所掌握,而一個國家存在主權是指這個國家的最高權力屬於這個國家自身,而不屬於這個國家以外的任何「權力主體」這一現象。

美國的政治制度包含著盧梭的「人民主權」思想,同時又包含著洛克.孟德斯鳩的分權思想。在盧梭《社會契約論》發表後二十五年,美國在費城召開了制憲會議,制定了一部明確劃分一個國家的整體(聯邦)與它的組成部分()的權限的憲法。美國國家權力的劃分,不僅是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三權之間的「橫向劃分」,而且是國家的整體與部分之間的「縱向劃分」。美國聯邦制的建立,談不上主權分割,但卻使「主權是否可分割」這一問題開始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和重視。

§6·8 主權的分割

「主權的分割」、「分權」都涉及國家權力的劃分,「分權」是國家自身「橫向」或「縱向」權力的劃分與分立問題,而「主權的分割」是國家作為行為體把一部分權力讓渡給其他自主行為體。今天歐盟把「立法創制權」與「立法決定權」交由兩個不同機構行使的做法,早在二百多年前拿破侖法國的「共和八年憲法」中就已規定。共和八年憲法規定法國議會實行「四院制」,第一院有「立法創制權」,第二院、第三院和第四院共同掌握「立法決定權」,但「立法創制權」也同時為第一執政拿破侖執掌,「立法決定權」還需交第一執政簽署後才能執行。歐盟的權力劃分與「主權分割」相關,拿破侖的權力劃分不僅不涉主權分割,而且是為了把國家最高權力集中到自己手中,通過權力劃分來掌握最後控制權。在美國聯邦制下,國家實行「縱向分權」,美國「國家的部分」()雖然擁有種種「國家整體」(聯邦)不能侵犯的權力,但聯邦仍擁有對內的最高管轄權與對外行為的自主權。只有當一個國家的權力作明確劃分而一部分權力為另外的有自主行為能力的行為體所掌握時,國家主權就遭到分割。中世紀歐洲皇權與教權的鬥爭,實際上涉及主權分割問題。當1077年德意志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四世在教皇格里高利七世駐地卡諾莎城堡外的雪地上披氈赤足要求教皇寬恕時,德意志神聖羅馬帝國的部分主權實際上就分割出去了。這一事例是人類尚未確立主權觀念前出現的現象。國與國之間因王位繼承發生戰爭,實際上也是涉及主權分割問題。

按主權涉及的領域,主權可以分為三大部分:

()不受他國或外部勢力干涉由一塊土地上的人們自主地決定產生主權者,包括自主地決定產生主權者的規則和程序;

()對內主權,即不受他國或外部勢力干涉、對一塊土地上的各種事務的最高管轄權;

()對外主權,即自主行為的一種平等的權利。

對內主權是一種權力——最高權力,這種權力,在行使時不受他國或外部勢力干涉,這在與他國與外部勢力的關係中,又是一種權利,即不受干涉的權利。對外主權則是一個國家在國家行為體群體中的一種權利——平等的權利。

1867年成立的奧匈帝國,可以明顯看到主權三大部分的劃分。奧匈帝國是奧地利、匈牙利兩國的聯合,奧地利、匈牙利各有自己的議會與政府,但奧地利帝國皇帝兼匈牙利國王,奧匈帝國無統一憲法,但奧匈帝國外交、軍事、財政共有,兩國共同事務由兩國議會代表團定期開會商定。對匈牙利來說,它的主權實際上已劃分為三部分,一部分為奧匈兩國共有,一部分為匈牙利本國保有,第三部分即元首權,完全交奧地利帝國皇帝所有。

上世紀三十年代初,日本在侵佔中國東北黑龍江、吉林、遼寧三省後,在193231日成立了一個「滿洲國」。這個「國家」首都設在長春,元首稱為「執政」。滿洲國的元首是中國清朝的末代皇帝溥儀,是由日本軍部劫持到長春擔任「執政」的。滿洲國的實權掌握在日本駐中國東北的軍部和特務機關手中,元首是一個傀儡。19331月,中國又一省熱河省又被日本侵佔,並入「滿洲國」版圖,接著,滿洲國又實行帝制,稱為「滿洲帝國」。這個存在了十三年之久的滿洲國主權掌握在日本手中。

2003年美國在推翻伊拉克薩達姆政權後,美國通過軍事佔領掌握著伊拉克的主權,2004630日,美國把伊拉克主權移交給伊拉克臨時政府後,美國在伊拉克仍有大批駐軍,伊拉克在事實上仍未掌握全部主權。

20世紀下半葉歐洲一體化過程是西歐國家主權不斷分割、並不斷讓渡自己部分主權的過程。歐盟成員國的主權明顯劃分為三個領域,即經濟和貨幣領域、外交和安全政策領域、司法和內政事務領域。在經濟貨幣領域,歐盟各成員國把原屬本國管轄的權力一項又一項地分割出來,讓渡給超國家的一些歐盟機構,如歐洲委員會、歐洲議會等。按照《歐盟憲法》,共同立法將成為歐盟立法的一般程序,歐盟憲法與法律具有優先於成員國法律的效力。在歐盟的許多機構中,絕大多數領域實行多數表決制,但在外交和安全政策領域、司法、稅收等領域,歐盟憲法保留了每個成員國的一票否決權。這表明,歐盟各成員國在外交和安全事務上以及司法和稅收等事務上仍有充分的自主權。歐盟外長負責實施共同的外交與防務政策,但這種共同政策是在歐盟所有成員國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形成的。

讓渡部分主權建立某一超國家機構,這一做法,在歐洲歷史上有悠久傳統。13世紀至15世紀的漢薩同盟、萊茵同盟、拿破侖戰爭後的德意志邦聯、普奧戰爭後在1867年成立的北德邦聯都是這種超國家機構,這些機構權力有限,作為商業聯盟的漢薩同盟、萊茵同盟存在時間較長,因政治因素形成的一些邦聯則具暫時性質。歐盟的建立,可以認為是歐洲這一傳統的繼續。歐盟與歷史上超國家機構不同的是,它更穩定化、長期化,而且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

主權不僅可以按領域分割,也可以按土地分割,在歷史上,因侵略擴張奪取他國領土的現象履見不鮮,當一國奪取另一國部分土地時,後者的主權也隨土地的喪失遭到分割。殖民地國家喪失的是全部主權,半殖民地國家喪失的是部分主權。1867年奧地利匈牙利聯合建立奧匈帝國時,匈牙利讓出了大部分主權。

1991年波斯灣戰爭爆發,伊拉克北部北緯36度以北地區,建立了庫爾德人安全區,由聯合國有關機構控制。19928月美國等西方國家以保護伊拉克南部什葉派穆斯林為由,規定北緯32度以南的伊拉克國土上空為「禁飛區」,無論是伊拉克軍用飛機還是民用飛機,都不准進入這一地區,否則,飛機將被擊落,機場及地面雷達將遭到空襲。這一禁飛區約佔伊拉克總面積的三分之一。199693日,美國又宣佈「禁飛區」向北擴大到北緯33度。從伊拉克「安全區」和「禁飛區」的設定可以看到,伊拉克的主權按土地和按「權力」領域被分割了,而且失去了部分主權。

主權雖然可以按土地和權力領域加以分割,但主權並不是在土地上各種權力的總和。一個國家即使割讓了部分土地,即使權力受到了某些限制,只要這個國家仍保持對外作出整體行為的能力,這個國家仍可認為有主權。歐盟中的成員國自願讓渡了對內的種種管轄權,由於國防、外交的權力尚未讓渡,歐盟各成員國仍有主權。歐盟與聯邦制的美國不同,歐盟各國對內的自主權日益減少,但在外交和安全政策上仍可各行其是,美國各州享有憲法規定的各種自主權,但外交、國防、安全政策的大權集中在聯邦政府手中。現在的歐盟十分象一個身體連在一起的多頭蛇。

對外行動的權力與對內管轄權不可能完全分離,對武裝力量的統率權是一個國家能夠向外界表達自己意志和作出行為的基礎。在21世紀的今天,一個國家只要保持對領土上的武裝力量的統率權並能自主地就外交、安全政策表達自己的意願和作出行為,這個國家仍是主權國家。

§6·9 主權與人權

聯合國憲章規定,在國際和平受到威脅或破壞時,聯合國安理會可以授權,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的名義採取軍事行動。1990年伊拉克出兵吞併科威特,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義,宣佈伊拉克對科威特的吞併無效。要求伊拉克必須在1991115日前撤出科威特,否則就使用一切手段將伊拉克趕出科威特。由於伊拉克拒不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在限定日期後兩天,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向伊拉克部隊發起全面攻擊。在一國人權受到嚴重侵犯的情況下,只要聯合國安理會確認這種對人權的侵犯已威脅到國際和平和安全,在聯合國安理會作出決定的情況下,同樣可以授權派遣軍隊進入人權狀況十分惡劣的國家。上世紀九十年代,當伊拉克北部庫爾德族人的人權遭到踐踏時,當盧旺達發生種族大屠殺時,聯合國均派遣軍隊進入這些地區並設立「安全區」。這是在尊重國家主權原則不容許一國軍隊隨意進入他國而由聯合國安理會授權對嚴重侵犯人權的國家派遣軍隊的行動,國家主權和人權保障原則同時得到尊重和維護。

1999年的科索沃戰爭,是在沒有得到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以美國為首的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對南斯拉夫的一次戰爭。北約出兵的理由是為了維護人權、制止南斯拉夫在南斯拉夫境內的科索沃地區大規模屠殺阿爾巴尼亞族平民的行為。這一戰爭,北約出動了三萬多架次飛機,對南斯拉夫200多座城市和鄉村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轟炸,戰爭歷時78天,北約盟軍2人死亡,而南斯拉夫有1800多平民喪生、6000多平民受傷,軍人死傷更多,一百萬人因這次戰爭淪為難民。

在北約盟軍對南斯拉夫發動大規模空襲後29天,英國首相布萊爾在美國芝加哥經濟俱樂部作了一次演說。布萊爾提出了「國際干涉」的一種「新觀點」,他認為,不干涉主權國家內政是有限度的,不是一個絕對原則。在布萊爾講話後一星期,捷克總統哈維爾在加拿大國會發表了《科索沃與民族國家的終結》的演說。哈維爾明確提出「人權高於主權」的觀點。哈維爾說:「國家的實際職責和法律制度,可以向上和向下轉移。向下轉移是指國家把現行的許多職權,逐步轉移給公民社會的各種組織和機構。向上轉移是指國家把其許多職權,轉移給各種地區性的、跨國的和全球性的團體和組織。這種職權轉移現已開始進行。在某些地區,這種轉移已走得相當遠;在另一些地區則進展較小。然而,由於許多原因,這一發展趨勢必然會沿著這一道路繼續下去。」哈維爾所說的「國家職權」向上轉移,在歐盟成員國中早已發生,歐盟成員國的主權正在一步步弱化。哈維爾正是從歐盟和他本國的經驗,引導他得出國家職權「向上向下轉移」的「發展趨勢」的結論。

一些地區國家主權弱化的現象,使哈維爾得出一個一般性結論,他宣稱「人權高於國家權利。人類自由是一種高於國家主權的價值。」哈維爾認為,當時正在進行的科索沃戰爭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在「人權高於主權」原則指導下對南斯拉夫的戰爭。他說:「北約的行動是出於對國際法的尊重,出於對其地位高於保護國家主權的國際法的尊重,出於對人權的尊重,因為人權是我們的良心及其他國際法律所明確闡明的。」

哈維爾提出「人權高於主權」的兩個基本論點是:

第一,國家職權向上向下轉移的大趨勢,使「國家權利」的重要性日趨下降,而「以世界性或全球性的尊重人權」則是人類「應該朝著它前進的生存方式。」

第二,國際法雖然也「保護國家主權」,但「對人權的尊重」的國際法原則高於前者。

如何看待哈維爾的觀點呢?人權與主權能比較高低嗎?如果可以比較,它們相互比較的「標准」又是甚麼呢?

人權不是權力,而是一種權利。作為權利,只存在於有理性的、互相可以溝通的自主行為體之間。海洋中的魚類可以有某種程度的溝通,但魚類群體中不存在權利。社會性動物蜜蜂、螞蟻之間是否存在權利,現在不得而知。雞群中存在「啄序」(pecking order),即一隻雞對另一隻不可能打敗的雞表示服從而形成的「秩序」,這表明雞群中存在權力關係,但是否存在權利呢?有愛憎疏密和地位高低之分的黑猩猩群體內同樣存在著權力關係,但是否存在權利呢?黑猩猩之間有結盟、合作關係,會相互間斷絕關係,這表明,黑猩猩不僅能互相溝通,而且依靠牠們之間的理性能容忍、能認可,這表明,作為自主行為體的黑猩猩之間,也存在有權利現象。人類社會中的權利,來源於人與人間的有效溝通和人高於動物的理性,一切權利都需要得到與他相處在一起的人或更大範圍的社群、社會的認可,沒有理解和認可,談不上權利。如兩個人在一個房間內,一個人抽煙,這個人有沒有抽煙的權利,取決於這房間的主人是誰與另一個人是否認可。當這個房間中有三個人或多個人時,抽煙的權利問題就更形複雜化。由於人是一種有理性的自主行為體,一個人作出行為時,可以有利於自己同時不妨礙、不干涉、不傷害他人,但可能會無意中妨礙、干涉或傷害了他人,也可能有意妨礙、干涉、傷害他人,所以,人權作為人生活在社會中按照人的本性、象人,而不是象動物那樣在人類社會中生活的權利,需要社會用一種人們公認的、合法的強制力來保障。人類社會之所以形成國家,就是國家可以壟斷全社會認可的合法武力,國家憑藉這種壟斷,制止一個人或一群人,對另一個人,或對另一群人非法地行使暴力或武力,侵害人的生命、權利和自由。

主權是國家作為自主行為體的一種權利,當主權者對內行使權力時,主權國家有不受他國干涉的權利。主權作為權利,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現象,正象人權作為權利,是人與人之間的現象,但主權與人權間有一種聯繫,就是當一個國家的主權者憑藉對內主權行使權力時,可以保障這個國家內的人權,也可以踐踏人權。歷史上和當代的獨裁的、專制的、極權的國家憑藉手中壟斷的武力,殘害人民,用軍事暴力隨意殺戮和平抗議的民眾、侵犯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就是我們今天所說人權問題。在人與人組成的社會中,如果存在凌駕於每個人之上的公認的、合法的強制力,一個人、一群人對另一人、另一群人的生命、財產、權利、自由的侵害、侵犯,就可以得到公認的、合法的強制力的制止,所以,權利(包括生命、財產、自由)需要依靠公認的、合法的強制力,即政府認真執法來保障。但當政府憑藉自己手中的強制力來侵犯、踐踏本國人民的人權時,如果這種現象持續多時而得不到糾正,政府的強制力就會逐漸失去合法性,即愈來愈多的人不再公認這種強制力,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遲早會發生變動。

哈維爾所說的「人權高於主權」,就是指當一國踐踏本國人民人權時,這個國家的主權就不需再加維護,他國就有權去干預前一國的事務,甚至可以出兵攻打那個侵犯人權的國家。在國家行為體這一層次上觀察,可以看到的是一個國家或多個國家直接攻打另一個國家。這正如一個人身上患有某種腫瘤時,這個人沒有自願要求切除腫瘤,另一個人在未得前一人同意下強行去切除這個腫瘤。國家與人不同的是,踐踏人權相當於長了腫瘤,而一國攻打另一國時,除了要切除腫瘤外,還要切除另一國的腦袋。1994年盧旺達的種族大屠殺是盧旺達作為國家行為體患了「腦昏迷」時的現象(§2.3),當聯合國派遣軍隊進入盧旺達時,盧旺達早已失去知覺。

在歷史上,當主權觀念尚未建立時,早就有過「神權高於皇權」的理論,當時的「皇權」實質上是「主權」中的一部分——「對內主權」的體現。在歐洲一次又一次王位繼承戰爭中,一些參與王位爭奪的國家,其基本「理論」是,「王位繼承權高於主權」。在奧斯曼帝國日漸衰落時,沙皇俄國對奧斯曼帝國的一項政策是,要牢牢掌握奧斯曼帝國境內東正教徒的全部保護權,對沙皇俄國來說,維護全世界東正教徒的權利高於主權。所以,哈維爾所說的「人權高於主權」並不是新的東西。

在國際社會中,當不存在一個凌駕於一個個國家行為體之上的公認的、合法的強制力時,一國對另一國的干預、侵犯都只能建立在強力之上,這種干預、侵犯無論是依「神權」、「王位繼承權」、「教徒保護權」還是「人權」,情況都一樣。在無政府的國際社會中,那些弱小國家自己是沒有任何能力單獨地、直接地干預較大國家或大國的內部事務的,但小國可以發聲,成為大國的同盟者,依靠大國的保護,或幫助大國去干預他國事務。

在今天,國家仍是國際社會中最主要的行為體,聯合國並未成為世界各國合法武力的壟斷者,不是「世界政府」。當一個人憑藉手中的武力非法殺害另一個人時,作為合法武力壟斷者的國家就會出來制止,逮捕殺人者,而在國際社會中,當一個或多個大國強國在未獲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情況、違反聯合國憲章,不論以甚麼藉口侵入另一國時,這時的聯合國充分表現了自己尚未合法壟斷全球武力、不是「世界政府」的「面目」。

哈維爾是一個弱小的、經歷了解體的國家的總統,他看到了自己祖國的解體,又看到了歐洲一體化這一不可阻擋的歷史趨勢,哈維爾祖國的主權正在消蝕中,因而他提出了一個在他祖國以外並無普遍意義的理論。當然,維護、保障人權是全人類的事業,一個國家踐踏人權的現象應當受到揭露和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聯合國按憲章規定的程序可以採取軍事行動以制止人權狀況的進一步惡化。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也可採取其他多種有效手段,如軍火禁運、經濟制裁等,制止嚴重殘踏人權的現象。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現任或前任國家首腦人物,應提交國際刑事法庭或特別法庭審判。在21世紀的今天,任何國家都不能違背聯合國憲章的規定,用任何名義,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干涉他國內政。按照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會員國有國際法上的義務不得對他國用武,只有在「自衛」的情況下和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採取軍事行動以執行安理會的決議。

「主權」存在於「國與國」的關係中,主權既是一個國家不受他國或外部勢力干涉對國內事務的最高權力,也是國家作為「行為體」在國際社會中的一種權利——享有自主行為的一種平等權利。對美國來說,沒有美國自己的同意,世界上沒有哪一種力量可以限制美國的主權。「人權」存在於「人與人」的關係中,這是人類社會中人作為一種「行為體」的基本權利。「國與國」組成的系統與「人與人」組成的系統是兩種不同的行為系統。把這兩種行為系統中的概念作孰高孰低的比較,就象要求人們就色彩與聲調比較高低一樣。當然,作為一種象徵性的說法,說「人權」高於「財富」,高於「主權」,並非不可,這如同強調「友誼」、「理想」重要,說「友誼高於政治」、「理想高於成就」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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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北京中国科技大学,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主要著作有《首脑论》、《文化大革命十年史》、《联邦中国购想》、《霸权 论》、《多层次进化的统一理论》。